6月21日上午,歙县法院宣判了一起袭警案。被告人姚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,适用缓刑。本案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是黄山市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,首例因袭警被判刑的案件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1年3月11日晚,歙县公安局会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某火锅店门口有人被打伤,立即组织警力赶赴案件发生地处置警情。现场处置过程中,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姚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。被告人姚某拒不配合现场执法,言语威胁并推搡民警,在民警上前控制时不断反抗并挣脱控制,后用右拳击打民警胸部。被告人姚的朋友见状,立即威胁并拉扯执法民警,并手持雨伞殴打执法民警。在此期间,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被撕毁在地,随后吴某捡起执法记录仪再次用力摔在地上,导致其破损。经鉴定,受伤民警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姚某、吴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,应予刑事处罚,且系共同犯罪。结合被告人姚、到案后的认罪态度,根据二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在法庭上,两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,并在宣判后表示认罪服法,承诺在矫正期间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,做守法的好公民。
据悉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修改了妨害公务罪,增加了袭警罪,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从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。警察用生命保护着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。暴力袭警、抗拒执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(张、吴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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